《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相关人士会议再次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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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H. Riker, Duvergers Law Revisited, in Bernard Grofman and Arend Lijphart (eds.), Electoral Laws and Their Political Consequences, New York: Agathon Press, Inc., 2003, pp. 19-42. 22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
13在这里,弱司法审查之所以运行良好,就在于其为立法者提供了一个评价法院(在违宪审查活动中)是否在公平审判的机会。然而,人们普遍认为,强司法审查与司法强制实施社会和经济权利是不相容的。
基于本文所提出的那些原因,即使在一个政治宪政主义相当强健的法律体系内部,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有时也可能会侵犯到宪法价值,而且还不能被次宪法层面的司法审查制约。31煽动性言论法案有将所有现存政策从政治性批评中隔离出来的特点,由此导致废除这些法律的动力不足的。比如,在弱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全国性法院需要废止次国家政治实体(比如州、省)法律的权力,但是,如果这么做的话,也必须赋予全国性的立法机关以推翻上述法院(针对次国家政治实体法律)决定的权力,即便是依照权限的划分,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属于次国家层面的政府也要如此。以上这四种情况表明,即使有人坚持认为,大量的宪法性争议属于超出宪法具体条文含义的合理争议,他们也可能会同意,如果没有某种形式的超越次违宪审查(比如,合法律性审查——译者注)的司法审查,政治宪政主义是不充分的。不过,就像印度实践所展示地那样,强司法审查通常是从第一代人权扩展到第二代人权的,而弱司法审查则可能是从第二代人权扩展到第一代人权的。
2司法宪政主义的多数支持者认为,宪政主义的组织形式必须是,法院不但有权依照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强势审查,来决定宪法可以提供多大程度的具体方案,而且还有权发布命令,要求相关政治部门落实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依照阿隆?哈雷尔对于违宪审查的讨论,这些难题的存在证明了赋予个人提起违宪审查诉讼的权利是正当的。在终端节点1,政治精英采取偏向本族群利益的政策,他所能寻求的就是本族群大众的政治支持。
二、宪法工程学的微观基础与制度机制 好的社会科学理论应该符合简洁性的要求。马奇(James G. March)和奥尔森(John P. Olsen)就认为:政治制度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独立的作用……我们不认为政治仅仅是社会的反映,或者仅仅是个人行为的加总效应。按照表1所列的政治制度模式,从理论上说,四个不同层次的政治制度组合类型就会有数十种之多——尽管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政治制度组合类型并没有那么多。二是混合政体更能调和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的冲突。
36请参考Seymour M. Lipset and Stein Rokkan, Party Systems and Voter Alignments: Cross-National Perspectives, London: Collier-Macmillan, 1967。在终端节点3,政治精英采取偏向跨族群利益的政策,这样他就可能寻求其他族群大众的支持。
此外,还存在很多混合型选举制度的类型,混合型选举制度的激励效应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本文认为,稳定的一致政府是稳定而有效的民主政体的前提条件。④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图2展示了从宪法与政治制度到预期的政治结果的微观机制。
33Juan J. Linz and Arturo Valenzeula (eds.), 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4. 34关于联邦制的讨论,参见Pippa Norris, Driving Democracy: Do Power-Sharing Institutions W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157-185。30因此,政治制度是政治领域的游戏规则,规定了政治参与者的激励结构。那么,如何定义宪法工程学呢?笔者认为,宪法工程学可以被定义为对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进行有目的的设计,以达成某些预期的政治目标。①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任何一种纯粹的政体都有其相应的特性,而惟有混合政体才能实现诸种优良特性的融合。
对高度分裂的社会来说,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安排的重点是要为政治精英提供跨族群的激励,以及为不同族群集团的政治精英提供政治合作的激励。从已有研究来看,宪法工程学主要关注两大议题。
萨托利认为,极化多党制显然不利于民主的稳定。13这样,如何塑造有效的国家能力或政府效能也被视为宪法工程学的重要目标。
18世纪美国的政治经验则证明了有效的宪法设计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条件预设是两人合作猎鹿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各自猎兔的收益。25强大的政党和政党体制更有利于塑造政府能力与民主的稳定性。大众收益用Revenue of the Mass来表示,简称Rm。倘若议会政治精英来自不同族群背景,议会制的这种制度机制容易鼓励政治合作,而非政治对抗。所以,宪法设计与制度安排的核心是如何避免出现如表3左表所示的精英政治博弈的囚徒困境,而能切换到表3右表所示的合作均衡。
27这些国别案例通常涉及不止一个层次的政治制度安排。现有研究也支持这样的观点,即稳定的一致政府更能强化政府效能与国家能力。
二是主要的两个或数个族群—宗教集团之间有着较为复杂的历史恩怨和现实矛盾,使之呈现政治紧张或政治对抗的关系。设计政党制度的关键也是要为政治精英提供跨族群的激励。
上述讨论没有充分阐述的一个问题是:宪法与政治制度除了其本身的制度逻辑之外,还必须要与社会条件——特别是社会分裂结构——建立起恰当的匹配性。本文的目标是尝试为宪法工程学提供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
在这种偏好性投票制下,选民被要求在选票上列出对候选人的排序。从议会选举制度来说,比例代表制通常无法提供跨族群的激励。一种观点认为,制宪过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与政治力量对比,因此政治制度不过是既有社会结构的反映。反之,政治权力结构有可能鼓励诸种政治权力之间的政治对抗和冲突,政治参与规则为政治参与者的政治对抗和冲突提供激励,都更容易导致分裂政府或不稳定的一致政府,最终不利于塑造稳定有效的民主政体。
因此,没有一种简单的理论可以处理这种制度组合的复杂的类型学问题。戴蒙德(Larry Diamond)认为,民主政体存在三个悖论:一是冲突与共识的悖论。
三个集团大众之间的高度政治分裂,图中用虚线双箭头表示。这是一种促使选区内部不同政治力量互相合作、形成强势竞选组织和强势候选人的重要机制。
在高度分裂的社会,与总统和半总统制相比,议会制总体上更可能鼓励来自不同族群—宗教集团的政治精英达成政治合作,因为议会制条件下组建政府必须寻求议会的过半数支持。一般来说,高度分裂社会具有几个主要特征:一是一个国家内部存在不同的族群—宗教集团,且族群分裂指数呈中等或较高(即不是某个主要族群集团占有绝大多数人口比例的类型)。
按照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的看法,制度是作为工具的规则,用于规定、禁止和许可人的行为。31 从制度类型上看,民主政体下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可以抽象地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政治权力结构的宪法条款和政治制度。当然,选举制度的实际政治效应还与一个选区的族群—宗教人口结构有关。第二,现有研究固然关注政治制度与政治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却较为忽视基于制度—行为—结果的机制分析,缺少对微观基础的关注。
相关的政治学研究更关注宪法在政治实践中能否得以有效实施和运转。39 对于高度分裂的社会来说,如何通过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安排来促成政治精英之间最低限度的政治合作呢?图3粗略地勾勒了这种政治逻辑,图中A、B、C三个柱状图分别代表存在高度政治分裂的三个族群—宗教集团,每个集团内部又区分为精英(政治家)与大众(选民)。
自古希腊以来,对政体和政治制度的研究一直是政治学家的关注重点。为了保证国家能力或政府效能,一个民主国家的政府首先应该是一个稳定的一致政府(a stable unified government),而不应该是一个分裂政府(a divided government)或不稳定的一致政府。
但是,共识民主理论学者认为,多党制与大型联合内阁的民主模式绩效更好。35高度分裂的社会意味着不同社会集团的选民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实际或潜在的政治对抗。